摘要:中英网4月10日讯教育部留学服务项目中心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评定方法(2018年1月1日)*章通则第1条【法律规定】为*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的系统化水准,*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的合理性、精确性、持续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文化教育行政机关相关规章制…
中英网4月10日讯 教育部留学服务项目中心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评定方法(2018年1月1日)

*章通则
第1条【法律规定】
为* 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的系统化水准,*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的合理性、精确性、持续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文化教育行政机关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教育部留学服务项目中心(通称“留服中心”)特制订本评定方法(通称“本方法”)。
第二条【总体*】
学历学士学位认证工作中致力于贯彻落实中华共和国的出国留学现行政策,推动文化教育国际合作,达到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获奖者在中华共和国*考试、学生就业及参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等具体要求;并为中华共和国地区所在单位和招收企业辨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出示有关资询建议。
第三条【标准】
留服中心遵照公布公平、客观性单独、科学研究诚实守信的标准进行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工作中。
第4条【定义界定】
本方法所说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为中华共和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共和国缔约或添加的国际公约、他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高等教育组织所授予的工作经历资格证书。
第5条【认证內容】
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的具体内容为:
(一)为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授予组织的合理合法出示认证;
(二)为国(境)外高校或别的高等教育组织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备学士学位效应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有效出示认证;
(三)为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与在我国学历学士学位的对应关系明确提出认证资询建议;
(四)为根据认证评定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示认证书。
第六条【出示认证范畴】
留服中心仅对以下资格证书出示认证服务项目:
(一)在外国大学或别的高等教育组织学习培训所获相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在我国地区依规开设(办校)的中外合资办校组织(新项目)学习培训所获相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三)在台湾省的高校或别的高等教育组织学习培训所获相对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四)在我国澳门特区的高校或别的高等教育组织学习培训所得到 相对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五)在我国*特区的高校或别的高等教育组织学习培训所获学士之上(含学土)层级的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第7条【暂不出示认证范畴】
下列国(境)外资格证书暂没有学历学士学位认证范畴内:
(一)参与外语培训或修读别的非学历教育课程所得到 的毕(结)业资格证书;
(二)学习工作人员、访学的科学研究历经证实和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证实;
(三)国(境)外高等学校或别的高等教育组织授予的大学预科证实;
(四)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光荣称号和无相对学习培训或科学研究历经的殊荣学位证书;
(五)违反规定或违反规定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及其不被隶属国认同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六)跨境电商远程控制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七)国(境)外各种岗位(从业)职业资格证;
第八条【改动标准】
留服中心可依据具体必须对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的评定程序流程、方法甚至认证結果的种类、文件格式和內容开展相对调节。
第二章申请办理与信息化管理
第9条【申请办理方法】
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的申请办理可选用在网上递交或在网上递交与书面形式提交紧密结合的方法。
为便捷留服中心与相关组织开展文凭资格证书的真实有效审查,申请者在宣布递交认证申请办理的另外需签定审查受权申明。
申请者应用留服中心出示的服务项目时,须在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系统软件申请注册并愿意《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服务项目应用协议书》。
第10条【申报材料】
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的申报材料包含:
(一)必须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出国留学期内应用的旅游有效证件(如未出国应出示身份证件或户口薄的真实身份页);
(三)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
(四)已签定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审查受权声明。
(五)留服中心规定递交的别的有关原材料,或有关海外组织为相互配合审查规定递交的别的有关原材料。
第11条【申请办理确定】
留服中心在收到申请者宣布递交的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申请办理后,会发送给申请者确定通告,并告之申请者认证进展的查看方法。
第12条【真实有效声明】
留服中心有权利规定申请者出示学历学士学位认证需要的基本信息和原材料并*证其真实有效、实效性和一致性。因申请者出示虚报、不详细、不精确的信息内容或原材料而导致留服中心得到与客观事实不符合认证結果的,申请者须独自一人担负从而引起的有关不良影响。
第13条【填补证实】
在认证评定的全过程中,留服中心可依据必须规定申请者出示填补信息内容和原材料。
第14条【评定期内】
留服中心依据具体情况公布和调节*各国(类)别所需的评定期内。如因不可抗拒导致认证评定期内增加,留服中心将通告申请者,并告之评定期内增加的实际缘故。
第15条【收费标准根据】
留服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明确的收费标准向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申请者扣除认证花费。
留服中心针对因递交虚假信息或原材料等缘故而不可以根据认证评定的申请者,不退回其认证花费。
第16条【隐私*护义务】
留服中心依规维护申请者递交的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申报材料中的非公布信息内容。
第三章认证結果
第17条【认证結果的內容】
留服中心出示的认证結果包含:
(一)海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书;
(二)**、澳门特区学历学士学位认证书;
(三)台湾省学历学士学位认证书;
(四)中外合资办校学历学士学位认证书
(五)尚未认证通知书;
(六)留服中心出示的别的认证結果。
第18条【救助方式】
假如申请者对认证結果拥有疑议,可在接到认证結果后的12个月内申请办理一次完全免费核查,留服中心将根据本方法对认证全过程及結果开展复诊,并在进行后告之申请者核查結果和处理决定。
申请者在接到认证結果12个月后对认证結果明确提出疑议的,需按步骤向留服中心再次递交认证申请办理,并依照学历学士学位认证收费标准交纳认证费。对申报材料沒有实际性重特大转变的第二次认证申请办理,留服中心可回绝审理。
留服中心对于同一申请办理仅出示一次核查。
第19条【可*查询期内】
留服中心国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系统软件中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港澳台地区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系统软件中于2008年8月1日之后、中外合资办校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系统软件中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出示的认证书,可在留服中心网址上开展*查询。
假如认证結果在网络上没法查知或网络查询的信息内容与纸版认证結果不一致,用人公司和相关组织可根据书面形式来函的方法查看特殊认证結果的真实有效。
第20条【客观原因的限定】
若有留服中心没法根据审查确定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基本信息,或认证评定碰到阻拦的状况产生,留服中心可对相对认证申请办理出示暂不认证通知书。
第21条【认证內容外的事宜】
留服中心有权利对认证內容和认证范畴之内的新项目进行认证评定工作中。对非认证內容和认证范畴之外的新项目,留服中心不出示认证评定服务项目,都不担负有关义务。
第22条【认证撤消】
在认证結果出示之后如发觉申请者出示了不实信息内容或是虚报原材料,或是颁授文凭资格证书的组织因各种各样缘故撤消了文凭资格证书,或是产生别的与已出示认证結果相违反的客观事实,留服中心可对有关认证申请办理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結果改动或撤消认证书.。
第二十三条【违背真实有效不良影响】
因申请者出示仿冒、伪造等虚报原材料或虚假信息内容造成 认证結果与具体情况误差的,留服中心不担负有关义务,并根据《有关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申报材料仿冒品个人行为的解决方法(实施)》,回绝审理涉嫌工作人员明确提出的一切认证申请办理,并*存诉诸于公安部门追究其涉嫌工作人员法律依据的支配权。
仿冒品个人行为申报人将被列入“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仿冒品个人行为信用黑名单”,留服中心与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他有关部门共享资源基本信息,并对于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仿冒品个人行为创建两法衔接规章制度。
第四章别的
第24条【解释权】
教育部留学服务项目中心对本方法有着*终解释权
第25条【实施時间及法律效力】
本方法自公布生效日实施。
本方法系根据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教育部留学服务项目中心国(境)外学历学士学位认证评定规范(实施)》(通称“《标准》”)修定。
留服中心在本方法起效前出示的认证結果仍可用《标准》。本方法起效后并未完成及新递交的全部有关申请办理均可用本方法。
本方法起效后,留服中心以前出示的认证結果如需核查,不符《标准》的,留服中心可按照本方法实行;合乎《标准》的,留服中心按照《标准》实行。